美國這個判罰好,用到“孫卓被拐案”上,就好了
《我想網》分享一個搶劫致殘GIF動圖,來自美國,約瑟夫在唐人街,搶劫了越南裔女子,隨后抱摔,導致海布伊下部癱瘓,當地時間10月13日,美國德克薩斯州哈里縣法院判處一名18歲的男子約瑟夫·哈雷爾30年監禁,并且判他不能對定罪或判決提出上訴。
這一抱摔,直接判了15年
重要的是:在服刑15年后才能申請緩刑
如果“孫卓被拐案”,改成:以拐騙兒童罪判處吳某龍有期徒刑五十五年,在服刑55年后才能申請上訴,就好了。
既然,拐賣人口判死刑的概率很小,那就判的時間長一點,終身不得出獄,規矩是死的,人是活的啊,不然這個判罰真的很可笑。
在我國,販賣人口的怎么判刑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條,拐賣婦女、兒童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,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。
“人販子”偷走兩個孩子14年,只判5年是不是輕了?
10月13日下午,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(又是南山法院?),判處吳飛龍有期徒刑五年,賠償兩個被害人家庭損失42萬元。隨后,孫海洋表示:“這么多年我找孩子的廣告費和印刷費都已經不止42萬元了,這個判決和我預想的相差很大,我會堅持去檢察院抗訴。”符某濤的母親彭女士也表示,對于這次的判決非常不滿意,“內心十分難以接受”。
孫海洋說:“我們呼吁買賣(兒童)同罪,沒有買,就沒有人販子,就沒有傷害。我們呼吁,拐騙、拐賣兒童給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模一樣的,應該統一量刑。我們會一直這樣呼喊,直到刑法修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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